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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主旨:

請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4條及第9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5條等規定,完備校內研發成果(專利權)管理機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科技部105年2月15日科部產字第1050010951號函暨審計部105年1月30日台審部教字第1048504570號函辦理。

二、有鑑於審計部勾稽比對98年至103年GRB系統計畫補助清冊及經濟部智財局申請之公告專利書目資料,查有部分國立大專校院教師在未通知學校或未獲學校核准情況,以個人名義申請為專利權人。

三、請學校依據校內研發成果管理規定,落實管理研發成果並協助申請專利;如有屬非職務上完成之研發成果,為有效管理,請明定其認定及審查等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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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學營運處公告

依本校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辦法第1、4條及第2條第1項規定:校 (含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 教職員工研發成果除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外,應歸屬於本校所稱研發成果,係指本校教職員工於任職期間因職務或參與各項校內外研究計畫所產生之成果及該成果所衍生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得申請之權利。

藉由教育部函文及本校研發成果及運用辦法,提醒本校教職員勿以個人名義持有本校之智慧財產權,勿將本校研發成果自行提供予營利事業使用或參與籌設營利事業;且教職員因職務或執行政府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均應歸屬於本校所有。

本校教職員可將其研發成果向本處智管組提出專利申請。另一方面,本處亦鼓勵發明人參與技術推廣,若順利將本校研發成果成功技轉後,將分配60%給發明人,藉此引導本校教職員樂意將其研發成果向本處智管組提出專利申請,並共同投入技術推廣活動,為個人帶來實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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